公司法  監察人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218條
監察人應監督公司業務之執行,並得隨時調查公司業務及財務狀況,查核 簿冊文件,並得請求董事會或經理人提出報告。

監察人辦理前項事務,得代表公司委託律師、會計師審核之。

違反第一項規定,妨礙、拒絕或規避監察人檢查行為者,各處新臺幣二萬 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