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
監察人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217條
監察人任期不得逾三年。但得連選連任。
監察人任期屆滿而不及改選時,延長其執行職務至改選監察人就任時為止 。但主管機關得依職權,限期令公司改選;屆期仍不改選者,自限期屆滿 時,當然解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