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股東會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86條
股東於股東會為前條決議前,已以書面通知公司反對該項行為之意思表示 ,並於股東會已為反對者,得請求公司以當時公平價格,收買其所有之股 份。但股東會為前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決議,同時決議解散時,不在此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