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股東會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83條
股東會之議決事項,應作成議事錄,由主席簽名或蓋章,並於會後二十日 內,將議事錄分發各股東。

前項議事錄之製作及分發,得以電子方式為之。

第一項議事錄之分發,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,得以公告方式為之。

議事錄應記載會議之年、月、日、場所、主席姓名、決議方法、議事經過 之要領及其結果,在公司存續期間,應永久保存。

出席股東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,其保存期限至少為一年。但經股 東依第一百八十九條提起訴訟者,應保存至訴訟終結為止。

代表公司之董事,違反第一項、第四項或前項規定者,處新臺幣一萬元以 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