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股東會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77條
股東得於每次股東會,出具公司印發之委託書,載明授權範圍,委託代理 人,出席股東會。

除信託事業或經證券主管機關核准之股務代理機構外,一人同時受二人以 上股東委託時,其代理之表決權不得超過已發行股份總數表決權之百分之 三,超過時其超過之表決權,不予計算。

一股東以出具一委託書,並以委託一人為限,應於股東會開會五日前送達 公司,委託書有重複時,以最先送達者為準。但聲明撤銷前委託者,不在 此限。

委託書送達公司後,股東欲親自出席股東會或欲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 決權者,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,以書面向公司為撤銷委託之通知;逾期 撤銷者,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