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股東會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77-2條
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者,其意思表示應於股東會開會二日前 送達公司,意思表示有重複時,以最先送達者為準。但聲明撤銷前意思表 示者,不在此限。

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後,欲親自出席股東會者,應於股東會 開會二日前,以與行使表決權相同之方式撤銷前項行使表決權之意思表示 ;逾期撤銷者,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之表決權為準。

股東以書面或電子方式行使表決權,並以委託書委託代理人出席股東會者 ,以委託代理人出席行使之表決權為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