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股東會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72條
股東常會之召集,應於二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 於三十日前公告之。

股東臨時會之召集,應於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 於十五日前公告之。

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常會之召集,應於三十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 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四十五日前公告之;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股東臨時 會之召集,應於十五日前通知各股東,對於持有無記名股票者,應於三十 日前公告之。

通知及公告應載明召集事由;其通知經相對人同意者,得以電子方式為之 。

選任或解任董事、監察人、變更章程、公司解散、合併、分割或第一百八 十五條第一項各款之事項,應在召集事由中列舉,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。

代表公司之董事,違反第一項、第二項或第三項通知期限之規定者,處新 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