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  兩合公司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26條
公司因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全體之退股而解散。但其餘股東得以 一致之同意,加入無限責任股東或有限責任股東,繼續經營。

前項有限責任股東全體退股時,無限責任股東在二人以上者,得以一致之 同意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。

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,以全體之同意,變更其組織為無限公司時 ,依前項規定行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