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
兩合公司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25條
有限責任股東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,得經全體無限責任股東之同意,將 其除名:
一、不履行出資義務者。
二、有不正當行為,妨害公司利益者。
前項除名,非通知該股東後,不得對抗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