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法
兩合公司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14條
兩合公司以無限責任股東與有限責任股東組織之。
無限責任股東,對公司債務負連帶無限清償責任;有限責任股東,以出資 額為限,對於公司負其責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