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08 日)
第4條
前條規定之進修時數,除第一款規定之活動,由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外 ,依下列方式報送專利專責機關登記建檔:

一、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或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辦理者,由該公 (協)會於活動後一個月內造冊連同證明文件報送專利專責機關。

二、前款以外項目,由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自行就進修時數及證明文件報 送專利專責機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