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08 日)
第3條
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參加在職進修,其時數採計之項目及原則如下:

一、參加專利專責機關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課程、研討會、法令宣導 、公聽會、座談會、諮詢會等活動,或擔任該活動之主講人、與談人 或主持人,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。

二、參加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、亞洲專利代理人協會台灣總會等國內、外 機關(構)、學校或團體舉辦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活動,或擔任前述 活動之主講人、與談人或主持人,以實際參加之時數採計。

三、於經教育部核准設立之公私立大學或專科以上學校擔任講座,講授與 專利師專業有關課程,取得證明者,以實際授課時數採計。

四、撰寫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著作,經登載於報章、雜誌、書籍等文書或 其他儲存媒體,每一千字採計一小時,同一著作以採計六小時為限。 作者二人以上者,平均分配時數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