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在職進修辦法  ( 105 年 01 月 08 日)
第2條
專利師及專利代理人執業期間,應每二年參加與專利師專業有關之進修, 其最低進修時數為十二小時。

前項所定每二年期間,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一日起,以其執業事實 發生之次年一月一日起算。

在職進修時數未達第一項所定最低進修時數者,於新年度已進修之時數, 應優先抵補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