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3 月 24 日)
第7條
申請人於海關依第五條規定書面通知查扣之翌日起十二日內,應依本法第 九十六條規定就查扣之疑似侵權物提起訴訟並通知海關。如於實施查扣前 已提起訴訟者,亦應通知海關。

前項期限,海關依本法第九十七條之二第二項規定,得視需要延長十二日 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