海關查扣侵害專利權物實施辦法  ( 103 年 03 月 24 日)
第3條
查扣之申請符合前條之規定者,海關應即通知申請人提供相當於海關核估 該進口物完稅價格之保證金或相當之下列擔保:

一、政府發行之公債。

二、銀行定期存單。

三、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。

四、信託投資公司一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。

五、授信機構之保證。

前項第一款至第四款之擔保,應設定質權於海關。

申請人未提供第一項保證金或相當之擔保前,海關對於疑似侵權物依進口 貨物通關規定辦理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