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收費準則  ( 99 年 09 月 24 日)
第1條
本準則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許可申請規費,每件著作新臺幣五千元。

第3條
本準則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