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 ( 99 年 09 月 24 日)
第6條
著作權專責機關許可授權者,應同時為使用報酬之核定,並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及在著作權專責機關網站公告。

申請人未依前項核定之金額提存使用報酬者,不得利用許可利用之著作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