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人不明著作利用之許可授權及使用報酬辦法  ( 99 年 09 月 24 日)
第4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:

一、未依規定繳納規費。

二、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。

三、申請書應記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。

四、申請書記載事項與其檢附文件或著作樣本不符。

五、其他得補正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