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 ( 99 年 09 月 24 日)
第4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著作權專責機關應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:

一、未依規定繳納規費。

二、申請書未經申請人或代理人簽名或蓋章。

三、申請書應載事項未記載或記載不完整或與其證明文件不符。

四、應檢附之文件欠缺。

五、其他得補正之情形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