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 ( 99 年 09 月 24 日)
第3條
依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一項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者,應備具申請書,並 檢附下列文件:

一、質權設定登記者,其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質權設定證明文件。

二、質權讓與登記者,其讓與契約及原質權設定契約或其他原質權設定證 明文件。

三、質權變更登記者,其變更證明文件。

四、質權消滅登記者,其債權清償證明文件、各當事人同意塗銷質權之證 明文件、法院確定判決書或依法與法院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之證明文 件。

五、質權處分之限制登記者,其處分之限制證明文件。

六、其他經著作權專責機關指定之有關證明文件。

著作係首次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登記者,應繳交著作樣本;著作樣本 如因龐大、易損、昂貴或其他特殊情形,確實不便或不能繳交者,得敘明 理由,並以該著作之詳細說明書、四面、五面或六面攝影圖說或其他代替 物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