著作財產權質權登記及查閱辦法  ( 99 年 09 月 24 日)
第2條
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設定、讓與、變更、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,得由 當事人之一方為之。

申請著作財產權質權讓與、變更、消滅或處分之限制登記者,應於申請質 權設定登記後為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