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 ( 98 年 11 月 17 日)
第6條
回復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,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應通知補正。

前項補正通知,應由資訊儲存服務者自接到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回復通知之 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。

使用者或其代理人,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;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視為未提出回復通知。

第一項之補正通知,應以使用者或其代理人原通知資訊儲存服務提供者之 方式為之。但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