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 ( 98 年 11 月 17 日)
第4條
權利人或其代理人之通知不符合前條規定者,網路服務提供者得通知補正 。

前項補正通知,應由網路服務提供者自接到權利人或其代理人通知之次日 起五個工作日內為之。

權利人或其代理人,應於接到補正通知之次日起五個工作日內補正;屆期 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視為未提出通知。

第一項之補正通知,應以權利人或其代理人原通知網路服務提供者之方式 為之。但另有約定者,從其約定。

第一項不合格式之通知或第三項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,不得作為網路服 務提供者知悉侵權情事之依據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