網路服務提供者民事免責事由實施辦法  ( 98 年 11 月 17 日)
第2條
本法第九十條之四第一項第三款所稱聯繫窗口資訊,應載明下列事項:

一、聯繫窗口之姓名或名稱、地址、聯絡電話、傳真號碼及電子郵件信箱 。

二、接受電子簽章之格式或無須電子簽章之說明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