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職前訓練辦法  ( 105 年 12 月 27 日)
第10條
受訓人員訓練總成績應包含測驗成績,且以六十分為合格;不合格者,得 重新繳納訓練費用,申請重訓。

因喪假、產假、重病或其他正當事由,經專利師公會核准未參加訓練測驗 者,得申請補行測驗,並以一次為限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