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資料收費標準  ( 100 年 08 月 11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對申請取得單一年度或多年度之我國專利資料者,應依本標準收費。

第3條
申請取得公告說明書影像、發明公開說明書影像、公告全文、公開全文、 發明公開英譯資料、公告新型英譯資料、公告發明英譯資料、專利公報影 像、發明公開公報影像、公告文字資料之收費標準如附表。

第4條
我國之專利資料,以儲存於磁帶、磁碟、光碟或其他電子媒體之形式提供 。

第5條
申請我國專利資料供學術研究或公益用途者,於申請時,應檢附相關證明 文件,經核准後,除郵遞費用仍以實支數額計算外,其餘費用,減半收取 。

第6條
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