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7 月 13 日)
第5-1條
商標電子申請文件所載代理人有二人以上時,得由其中一人為代表以其電 子憑證傳送,其餘未為傳送者,除有表示異議外,均推定已受委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