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7 月 13 日)
第4條
本辦法適用於商標、證明標章、團體標章與團體商標之申請案及其他各種 申請案。

前項得以商標電子申請之申請案種類及程式,由商標專責機關於受理申請 前三個月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