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7 月 13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商標電子申請:指使用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商 標電子申請文件。

二、使用人:指為商標電子申請之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。

三、商標電子申請文件:指使用人依商標專責機關所規定之商標電子申請 表單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。

四、電子傳達:指使用人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,將商標電子申請文件傳送 至商標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。

五、資訊系統:指產生、送出、收受、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 之系統。

六、電子憑證:指依電子簽章法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有效憑證。

七、數位簽章:指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。

八、電子簽名:指申請人或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所製成之影像檔。

九、電子公文:指商標專責機關於商標申請及其相關程序中,以電子方式 作成之各式公文書。

十、受送達人:指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商標申請及其相關程序,同意商標 專責機關為電子送達之人。

十一、電子送達:指商標專責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, 並經受送達人下載該電子公文。

十二、電子公文下載平台:指商標專責機關提供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 資訊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