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標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4 年 07 月 13 日)
第15-1條
商標專責機關應送達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之公文,得以儲存於電子公文 下載平台之電子公文代之,其與紙本公文有同一效力。

商標專責機關就商標案件為電子送達前,應經商標申請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。

前項同意,由商標專責機關訂定電子形式之同意書,供商標申請人或其代 理人簽署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