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29 日)
第4條
本辦法適用於發明專利、新型專利與設計專利之申請案及其他相關申請案 。

前項得以專利電子申請之申請案種類及程式,由專利專責機關於受理申請 前三個月公告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