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29 日)
第2條
本辦法用詞定義如下:

一、專利電子申請:指使用專利專責機關所規定之軟硬體資訊設備傳送專 利電子申請文件。

二、使用人:指為專利電子申請之專利申請人或其代理人。

三、專利電子申請文件:指使用人依專利專責機關所規定之專利電子申請 表單所填寫之申請書及其所附之電子檔。

四、電子傳達:指使用人利用網際網路之方式,將專利電子申請文件傳送 至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。

五、資訊系統:指產生、送出、收受、儲存或其他處理電子形式訊息資料 之系統。

六、電子憑證:指依電子簽章法許可之憑證機構簽發之有效憑證。

七、數位簽章:指依電子簽章法規定之數位簽章。

八、電子公文:指專利專責機關於專利申請及其相關程序中,以電子方式 作成之各式公文書。

九、受送達人:指以紙本或電子方式為專利申請及其相關程序,同意專利 專責機關為電子送達之人。

十、電子送達:指專利專責機關將電子公文傳送至電子公文下載平台,並 經受送達人下載該電子公文。

十一、電子公文下載平台:指專利專責機關提供受送達人下載電子公文之 資訊系統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