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29 日)
第14條
使用人向專利專責機關電子傳達之送達時間,以專利專責機關之資訊系統 收受之時間為準。但使用人已取得系統自動回復送件或繳費成功之訊息, 實際未完成傳送程序者,視為已送件或已繳費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