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電子申請及電子送達實施辦法  ( 105 年 06 月 29 日)
第10條
專利專責機關依第七條至前條規定通知使用人,應以電子郵件或專利專責 機關提供之其他方式通知之,不另以紙本送達之。

專利專責機關依前項規定之方式通知失敗者,應依前項規定之方式再通知 一次。

使用人應確保所提供之電子信箱可正常收受郵件之狀態,並於電子傳達後 適時查閱專利專責機關之通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