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證書收費標準  ( 97 年 01 月 02 日)
第1條
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。

第2條
申請核發、補發或換發專利師證書者,應繳納證書費,每張新臺幣一千五 百元。

第3條
申請補發或換發專利代理人證書者,應繳納證書費,每張新臺幣一千五百 元。

第4條
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一日施行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