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執業及責任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9條
專利師得受委任辦理之業務如下:

一、專利之申請事項。

二、專利之舉發事項。

三、專利權之讓與、信託、質權設定、授權實施及強制授權事項。

四、專利訴願、行政訴訟事項。

五、專利侵害鑑定事項。

六、專利諮詢事項。

七、其他依專利法令規定之專利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