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執業及責任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8條
專利專責機關應建置專利師資料庫,登載下列事項:

一、姓名、性別、出生年月日、住址、身分證明文件字號。

二、學歷及經歷。

三、執行業務處所及地址。

四、專利師證書字號。

五、加入專利師公會日期。

六、懲戒或處罰之種類、日期及事由。

專利師公會應將前項專利師之資料,提供專利專責機關以建置資料庫。

專利師於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三款規定記載事項有變更時,應自事實發生之 日起三十日內,向專利專責機關申報備查。

第一項之事項,除第一款之出生年月日、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外,專 利專責機關得基於增進公共利益之目的,以適當之方式對外公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