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執業及責任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7條
專利師應以下列方式之一執行業務:

一、設立事務所。

二、受僱於辦理專利業務之事務所。

三、受僱於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。

專利師受僱於前項第三款之法人者,應以專任為限,不得為其任職法人以 外之人辦理第九條各款所列之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