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懲處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3-1條
專利師在職進修違反第十二條之一第一項規定,專利專責機關應通知其於 六個月內完成改正;屆期未完成改正者,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 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