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懲處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32條
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,除依法律執行業務者外, 意圖營利,而受委任辦理或僱用專利師辦理第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 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上二百萬元以 下罰金。

未取得專利師證書或專利師證書經撤銷或廢止,而對外刊登廣告、招攬第 九條第一款至第四款業務者,經限期令其停止行為,屆期不停止其行為, 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為者,由專利專責機關處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鍰,並限期令其停止行為;屆期不停止其行為或停止後再為違反行 為者,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 以下罰金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