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懲處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27條
專利師之懲戒處分如下:

一、警告。

二、申誡。

三、停止執行業務二月以上二年以下。

四、除名。

專利師受警告處分累計達三次者,視為申誡處分一次;申誡處分累計達三 次者,應另予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;受停止執行業務之處分累計滿三年者 ,應予除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