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執業及責任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2條
專利師不得有下列行為:

一、矇蔽或欺罔專利專責機關或委任人。

二、以不正當之方法招攬業務。

三、洩漏或盜用委任人委辦案件內容。

四、以自己或他人名義,刊登跡近招搖或恐嚇之啟事。

五、允諾他人假借其名義執行業務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