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  執業及責任 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2-1條
專利師應持續參加在職進修,每二年向專利專責機關提出完成在職進修之 證明文件。

前項在職進修實施方式、最低進修時數、收費、違反規定之處理程序及其 他相關事項,由主管機關會商專利師公會定之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