專利師法
執業及責任
( 104 年 07 月 01 日)
第10條
專利師對於下列案件,不得執行其業務:
一、本人或同一事務所之專利師,曾受委任人之相對人委任辦理同一案件 。
二、曾在行政機關或法院任職期間處理之案件。
三、曾受行政機關或法院委任辦理之相關案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