來源識別碼管理辦法  ( 98 年 05 月 07 日)
第10條
主管機關依前二條規定受理申請後,經審查符合規定者,應核發來源識別 碼;不符合規定者,應於駁回前,附具理由書通知申請人,限期陳述意見 。

主管機關受理申請後,必要時,得前往申請之事業及其製造場址,實地勘 查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