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 ( 98 年 11 月 27 日)
第5條
輸出入申報書之申報事項,於報關輸出入前發現錯誤或有變更者,應向主 管機關申請註銷,並重新申報,不得申請修改。

輸出入申報備查文件,於報關輸出入前遺失者,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補發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