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碟製造機具輸出入管理辦法  ( 98 年 11 月 27 日)
第3條
進口人輸入光碟製造機具,應於輸入前填具申報書,向主管機關申報。

前項申報書,應填報下列事項:

一、進口人姓名、地址及其營利事業統一編號。

二、貨品名稱、廠牌或廠名、型號及序號。

三、生產國別。

四、數量及單位。

五、置放處所或製造場址。

六、有製造光碟許可或申報者,其許可或備查字號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