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碟管理條例 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9-1條
事業經國外合法授權製造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,且符合下列規定者,得 製造、持有或輸出,不適用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之規定:

一、已取得外國權利人授權之證明文件者。

二、輸出人具結未違反輸入國法令之規定者。

前項專供輸出之預錄式光碟,不得在我國散布、播送或販賣。

事業負責人違反前項規定,經法院判決有罪確定者,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製 造許可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