光碟管理條例  ( 105 年 11 月 30 日)
第6條
預錄式光碟製造許可文件,應記載下列事項:

一、許可字號。

二、事業名稱、營業所及其負責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

三、製造場所負責人姓名、住所或居所。

四、製造場址。

五、其他經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。

前項第二款至第五款記載事項有變更時,應事先申請變更。

事業應將第一項製造許可文件,揭示於場址之明顯處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