積體電路電路布局保護法施行細則  ( 85 年 02 月 14 日)
第8條
本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之說明書,應以國家標準 A4 號 (二一○×二九七 公釐) 紙製作一式二份,並應直式橫書由左至右載明左列事項:

一、電路布局名稱或利用該布局所製造之積體電路名稱。

二、積體電路分類。

三、創作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;如為法人,其名稱、事務所及其代表人 姓名。

四、申請人姓名、國籍、住居所;如為法人,其名稱、事務所及其代表人 姓名。

五、電路布局之說明。